中国地质大学研究生院文件
(武汉)
中地大(汉)研字〔2017〕44号
关于做好2017年博士生复试和录取工作的通知
各博士生招生单位(学院、重点实验室、地调院等):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7〕2号)等文件精神,我校2017年博士生招生继续以提高质量为核心,进一步加强人才选拔的科学性,充分发挥和规范导师责任制,促进拔尖创新人才脱颖而出,为切实做好我校2017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复试和录取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
(一)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博士生招生工作。
(二)各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博士生招生复试和录取的相关工作,制定本单位博士生复试录取工作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要根据文件要求成立若干复试小组,具体负责对考生的复试考核。要加强对参加复试录取的工作人员进行政策、纪律方面的培训。
(三)复试小组一般由不少于五人的本学科副教授职称(含)以上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组成,负责对参加复试的考生进行学术水平考查。复试小组根据专业培养目标,通过笔试、面试等形式考查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科研创新能力、对本学科前沿领域及最新研究动态的掌握情况,并对考生进行外国语能力测试。复试中还应参考考生申请材料审核情况,对其进行综合测评,判断考生是否具备博士生培养的潜能和素质,要加大对在职人员学术背景的考查力度。复试程序要规范,复试过程要全程录像或录音,有现场记录、成绩和评语。复试结果应及时告知考生本人。若有必要需对考生进一步考查时,可再次安排复试。复试小组对复试结果负责。
(四)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各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分别派出巡视人员,对博士生复试录取工作进行全程巡视。
二、招生计划
除通过2017年招生简章面向社会公布的招生计划外,今年我校新增30个博士招生指标,将作为业绩计划由导师以学院为单位进行申请(见附件2)。
三、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
(一)统考生进入复试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外国语不低于50分,专业课不低于60分。其中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单科不低于40分。
(二)前期未完成复试的非统考生须参加本次复试,已完成复试的此次不再复试。根据教学厅〔2017〕2号文件精神,“申请-考核”生初试须笔试,在本次复试环节中此类学生需加试业务课二笔试,请提前做好通知和解释工作。
四、复试程序及内容
(一)复试方案
各单位在5月5日前将本单位2017年博士生复试录取工作方案报研究生院审核后发布,确定复试名单并通知考生。
(二)资格审查
要严格审核考生的报考资格,初试环节已完成资格审查的,考生参加复试时只需持本人身份证和准考证参加复试。
严格审查在职生的资格,除对在职生报考的学术条件进行审查外,对报考非定向在职生,复试时须提供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对报考定向的在职生,须有单位人事部门同意脱产三年攻读博士学位的证明。对于提供虚假信息者,取消其复试资格。
(三)复试、体检时间及地点
各单位复试工作安排在5月16日前完成,具体时间、地点由各单位自行借用标准化考场教室,并报研招办备案,至少在复试前5天通知到考生本人。
体检安排在校医院进行,考生登录报考系统下载体检表后,于5月12日下午自行到校医院体检,未在规定时间内体检的自行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体检后将体检表交报考学院。
(四)复试内容
复试内容由各单位在复试方案中公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专业课笔试,按照考生报考科目组织;
2.专业外语文献翻译能力,可与专业课笔试同时进行;
3.外语听说能力;
4.科研素养和综合素质。
(五)复试成绩
根据招生信息公开原则,所有参加复试考生的复试成绩都要录入系统,在公布录取名单时未录取考生的复试成绩应一并公示。
五、录取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各单位核定招生计划见附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计划录取或承诺录取。
(二)各单位须在复试录取工作方案中明确公布录取规则并严格执行。未参加复试考生不予录取。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三)严格控制在职生人数,且除本校教职工外,所有在职生须脱产学习。
(四)拟录取名单于5月18日前报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
(五)拟录取为非定向考生须于5月30日前完成调档和政审(外校应届生档案可推迟至7月初),拟录取为定向(委培)考生须于5月30日前完成合同签订。
(六)录取通知书于6月中旬发出。
六、信息公开公示
(一)各单位要在本单位网站公布复试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各学科专业(导师)招生人数、参加复试所有考生的初试成绩、复试成绩等信息。复试后三天内公布拟录取名单,拟录取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专门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5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拟录取。学校还将对拟录取名单另行公示5个工作日。
(二)各单位应公开咨询及申诉渠道,提供招生咨询及接受考生申诉的办法和联系方式,对有关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七、其他
(一)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共分为三等。各等奖助学金的比例构成及奖助标准如下:
等级 |
比例 |
学业奖学金 |
国家助学金 |
学业助学金 |
基本总金额 |
导师配套方式 |
|
学校投入 |
导师配套 |
||||||
一等 |
15% |
10000元/年 |
12000元/年 |
15000元/年 |
≥16000元/年 |
53000元/年 |
A类 |
≥8000元/年 |
45000元/年 |
B类 |
|||||
二等 |
40% |
10000元/年 |
12000元/年 |
12000元/年 |
≥12000元/年 |
46000元/年 |
A类 |
≥5000元/年 |
39000元/年 |
B类 |
|||||
三等 |
45% |
10000元/年 |
12000元/年 |
8000元/年 |
≥5000元/年 |
35000元/年 |
A类 |
≥2000元/年 |
32000元/年 |
|
(二)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入学报到者,须以书面形式向学院和学校请假说明。无故逾期2周不报到者,学校有权取消其入学资格。应届毕业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相应学位学历证书者,取消录取资格。
(三)新生报到后,学校可对其进行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专业素质、健康状况等全面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标准者按照本单位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研究生院